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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六章 退 票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 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旅客在航班离站24小时前提出退票,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在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 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 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八条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四)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条 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 总 则

2、 定 座 3、 客 票
4、 票 价 5、 购 票 6、 退 票
7、 乘 机 8、 行李运输 9、 旅客服务 (A、一般服务 B、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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