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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 总 则

2、 定 座 3、 客 票
4、 票 价 5、 购 票 6、 退 票
7、 乘 机 8、 行李运输 9、 旅客服务 (A、一般服务 B、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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